港口建设费是什么费用

发布时间:2022-12-10 编辑:麦金利国际货运 标签: 港口建设费 热度:1370
港口建设费是什么费用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费是什么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地方港口的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通过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和码头(以下简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缴纳地方港口建设费。第三条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五条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的货物,水路运输全程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付款方支付当地港口建设费,可计入采购成本。第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省《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免征港口费的货物;


  (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缴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三)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的专用码头。第七条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货物,由出口口岸按国外出口货物的费率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二)进口货物,进口口岸按国外进口货物的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三)进口货物到港后未卸货或卸货后未带离进口口岸,而运往国内航线出口的,进口口岸按国外进口货物税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税;如已从进口口岸移出并重新托运,委托口岸应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陆出口税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征税。第八条国内航线直接运输的出口货物,从我省起运的,起运港按照国内沿海出口费率和国内内陆出口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第九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国内水路托运出口货物时,应向启运港提供相关证明。启运港不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地方港口建设费由出口港按照国外出口货物的费率计算发证。货物到达出口口岸后,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取消向国外出口,出口口岸应按国内沿海出口费率和国内内陆出口费率分别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地方港口建设费。


  对国内水水联运的中转货物,凡货物不离开港口场站直接装船运输的,全程运输过程中的启运港或转口港为一个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由最先征收的港口征收。第十条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每份装货单或运单上注明的货物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不得遗漏或搞错。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必须及时补充或更正。第十一条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必须使用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并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据》。第十二条地方港口建设费应当专户管理和储存。代收单位收到费用后,必须在三日内将费用存入当地工商银行各分行开设的当地港口建设费收入帐户,并在七日内将费用存入当地工商银行各分行开设的当地港口建设费收入帐户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负责对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征收范围。第十五条缴费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局或港务局追缴应缴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以应缴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第十六条缴费单位与征收单位就地方港口建设费的缴纳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必须先按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依法向上一级交通局或港务局申请复议。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建设费